学校党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师生”实施细则

发布者:金融学院发布时间:2020-10-28浏览次数:663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师生的

实施细则

一、不断加强学习,深入调查研究

1.抓住学习重点,拓宽学习领域。党委常委同志要坚持围绕学校发展大局,不断加强学习,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努力增强工作本领,切实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

2.改进校领导调研和反馈机制。坚持并不断完善校领导联系院部和分管单位制度,每年根据重点工作和师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调研计划、明确调研主题,要深入基层、深入院系,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3.畅通意见渠道。在事关学校发展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政策出台前,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完善与职代会代表沟通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校务公开制度。

二、提升服务质量,加强信访接待

4.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简化和优化各类审批程序,提高办公、办事效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开展工作要加强统筹,努力减轻基层负担,给基层工作留出合理时间。

5.完善信访接待。建立校领导接待日制度,对重大信访案件实行校领导联系和督办机制。

三、精简会议活动,提高会议质量

6.减少会议数量。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精简各类会议活动,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坚决合并,努力克服形式主义和繁文缛节。

7.控制会议规模。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各类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及人员参加,一般不安排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参会。一般工作会议原则上只请对口业务岗位负责人参加。确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的会议一律由党院办公室统筹安排。

8.提高会议实效。会前要充分准备,深入听取意见,科学安排议程,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全校性大型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两个半天,全校性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两个小时。校领导在全校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超过半小时,最多1小时,会议交流发言按需从严安排,一般不超过10分钟。减少会议拍照,一般不安排集体合影。

9.严格控制邀请校领导出席会议活动。校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由党院办公室协调安排。可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席的会议不请分管校领导出席,可由分管校领导出席的会议不请主要校领导出席。不请校领导出席一般性庆典活动、学术会议,不请非分管校领导出席专项工作会议或活动,确有特殊情况,应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向党院办公室说明。

四、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

10.减少文件简报。严格控制各类文件和简报(刊物),没有实质工作意义、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刊物)一律不发。凡可通过校内网络办公平台发送的公文,不再印发纸质文件。确有需要制作内部交流简报(刊物),应充分利用网络办公平台,不再印制纸质版。不得在短时间内要求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就同一问题重复报文。

11.提高文件简报质量。推行短实新文风,文件要观点鲜明、条理清晰,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减少重要性、必要性等论述。简报要重点反映重要动态、经验总结、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罗列和汇报。

五、加强出访管理,控制出访人数

12.规范出访活动。严格执行出访计划审批制度。校领导出国(境)主要为执行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派出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严禁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总数不超过5人。

六、改进新闻报道,增强新闻时效

13.改进校内媒体新闻报道。新闻宣传要贴近师生,校园网、校园广播电台、校报等校内新闻媒体要多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和特色,多宣传基层单位的做法和经验,多宣传优秀师生的典型事迹,推动校园文化建设。

14.精简会议、活动新闻报道。除涉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外,校领导参加一般性工作调研和工作会议一般不作报道,如确需报道,篇幅一般不超过500字,不配照片。

七、厉行勤俭节约,努力降低成本

15.压缩办公经费。严格执行公车管理有关规定,严禁随意或超标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公务接待一般在学校餐厅或相应标准校外餐厅安排工作餐,不用高档菜肴酒水;住宿一般安排在学校宾馆或相应标准校外宾馆。校领导到左家校区进行调研,原则上不单独安排用餐,应在教职工餐厅同职工一起刷卡用餐。校领导接待上级部门领导或其他兄弟单位领导,除特殊性公务接待,不搞集体陪餐,只由对应接待领导陪餐。16.降低会议成本。一般不得到校外召开工作会议,严禁到高档宾馆开会。不得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旅游、宴请,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或土特产等。会场一律不摆鲜花、绿植,不制做背景板,除会议统一发放的文件、材料外,不发放任何参考材料、宣传材料、画册、文具等。

17.狠抓工作落实。党委常委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认真执行本细则,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厉行节约,真抓实干,切实解决问题,自觉接受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监督,以模范行动推动学校党风政风建设。校机关各职能部门在具体工作中也应参照此细则执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