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院教师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教师在学院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主体作用, 实施教师治学,实现教育创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师委员会是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在学院党政指导下的学术决策、咨询和参谋机构,是建立学院民主管理与自主发展、自我完善机制的必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师委员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科学精神,团结广大教师,致力于发挥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专业建设、繁荣教学科研和优化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教师委员会以学院为单位组成,委员在全体全体教师中通过民主协商产生,人数为5—7人(奇数),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不少于3人。教师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教师委员会设秘书1人,可由教学秘书兼任。
第五条 教师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全体教师大会推选,主任委员原则上由符合条件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在教师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并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六条 教师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在任期内调离或离开岗位连续半年以上或需要撤换,程序参照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教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章 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第八条 教师委员会会议由教师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一)教师委员会会议出席人数须达到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方可开会。
(二)教师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一般由院长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教师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提出,并由学院负责提供书面议案和相关文字资料。对于院长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的议题,教师委员会应及时开会予以讨论并作出决议;教师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含)委员联名提出其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的议题时,主任委员应召集会议进行讨论。
(三)教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做出决议。委员缺席会议,不可由他人代替投票或表决。教师委员会委员对会议的决议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教师委员会会议的决议须经占实到会议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的委员表示赞成方为有效。
第九条 教师委员会会议如对所研议的事项有重大意见分歧,且分歧双方人数接近,则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而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开会议决定。
第十条 院长及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教师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对待。院长及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教师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有权提请教师委员会复议
第十一条 如会议所讨论的议题与教师委员会委员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本人应予回避。
第四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议学院的专业和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的方案、发展规划等。
第十三条 审议学院的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审议学院的教学科研计划方案。
第十五条 评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十六条 负责组织重要学术问题的讨论。
第十七条 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第十八条 受学院委托,对学院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和专业课程建设等重大工作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 讨论院长或教师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请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教师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 教师委员会会议表决权;
(二) 对教师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对本学院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教师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教师委员会委员职责;
(三) 遵守教师委员会章程,执行教师委员会决议;
(四) 积极参加教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 服从学校及学院的领导,接受党组织、教代会及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