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寓重大违纪行为处分条例

发布者:金融学院发布时间:2020-11-14浏览次数:723

 为保障学生公寓内部的安全稳定,更好地维护广大学生的身心健康,给同学们营造一个安全卫生、优雅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学习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和《全国高校标准化学生公寓创建指导标准》等制度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针对学生公寓重大违纪行为处罚做出如下规定:

  一、严禁擅自推拉电闸、私拉乱接电线、存放或使用各种违禁大功率用电器(如热得快、电炉、电饭煲、电火锅、电热毯、暖手宝、卷发棒、电瓶车电瓶等)。一经查实,学校给予当事人记过以上处分。

  二、严禁在公寓内存放或使用明火、熏香、蚊香酒精、卡式炉、汽油、蜡烛、打火机、烟花炮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一经查实,学校给予当事人记过以上处分。

  三、严禁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一经查实,学校给予当事人记过以上处分。

  四、严禁藏匿或吸食毒品。一经查实,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学校根据公安机关处理意见给予当事人留校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严禁在公寓内饲养宠物、聚众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查实,二级学院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严禁在公寓内吸烟、随意乱抛烟头。一经查实,二级学院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若因吸烟导致火情、火灾等严重后果的,学校给予当事人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严禁在公寓区饮酒。一经查实,学校给予当事人记过以上处分;若酗酒或酒后滋事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一经查实,学校给予当事人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严禁向阳台外抛扔杂物、蓄意撕毁公寓内公共栏张贴内容、容留非本宿舍人员住宿或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等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一经查实,二级学院予以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

  九、严禁恶意损毁公寓门、窗或公寓周边护栏等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查实,当事人必须对损坏的设施照价赔偿,二级学院予以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若恶意损坏消防、供水、供电等设备,情节特别恶劣的,一经查实,学校给予当事人记过以上处分。

  十、严禁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在学生公寓区内经商、推销或提供有偿服务。一经查实,涉及物业工作人员的一律解聘,涉及学生的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严禁未经辅导员(班主任)批准2300后擅自外出,2300后回宿舍视为晚归。一经查实,二级学院对擅自外出或晚归者予以警告以上处分;若情节特别恶劣,彻夜未归者学校给予当事人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严禁拒不服从物业人员的管理。一经发现查实,学校对当事人予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 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