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

发布者:金融学院发布时间:2020-12-10浏览次数:7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标准》等文件精神,修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要抓好本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把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落到实处。

第三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在本院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师生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四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事项时,必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需要,党总支书记也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六条  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总支委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书记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八条  参加会议的成员为全体委员。根据讨论议题,书记还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应主动回避,书记有责任予以提醒。

第十条  会议记录人要准确、全面地做好会议记录,并按期归档;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可形成会议纪要,由总支书记签发。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上级组织和学校党委的重要文件,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各项决定。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讨论决定本单位党建工作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安全稳定、统一战线、文化建设、学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二级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任免调整。其选拔任用程序为: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并及时向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

(四)根据党委安排研究决定有关干部的推荐、选拔、教育、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工作。研究决定党总支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工作、党内奖惩等工作。

(五)凡涉及二级学院办学方向(含人才培养目标、自身办学定位、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重点建设项目等)、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实利益等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总支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六)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教师引进、考核评优、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党总支必须严格把好政治关。其程序为:充分调研论证、广泛(或专项)征求意见、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事先沟通、召开党总支会议研究、提交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七)其它应提交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由党总支委员提出,党总支书记审定。

第十三条  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议题提出人应充分准备并提交书面材料,提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四条  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进行沟通酝酿。

第十五条  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党总支书记允许后方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  在研究讨论事项时,议题提出人要全面、准确和清楚地介绍所要讨论的事项,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七条  会议议事,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相关决议、决定需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逐一表态,书记应末位表态,对某些分歧较大或有重大事项不清楚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十八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书记也可由书记委托其他委员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或以纪要形式送阅。

第十九条  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或传达至本单位全体党员。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与落实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员、实施意见及办结期限,按照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委员抓紧落实。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党总支。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