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苏办发〔2014〕9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禁止饮酒相关事项的通知》(苏办发〔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
一、公务接待范围
1.上级部门来校视察、指导及督查;兄弟院校、合作单位来校进行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等;
2.全校重要会议或承办重大活动等;
3.各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开展重要工作或承办重大活动等;
4.经校领导批准需接待的其他情形。
二、公务接待审批报销程序
1.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制度。接待单位(部门)先审批、后接待,公务接待前,接待部门(单位)需填写《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审批单内容包括:接待事由、对象、职务、接待人数、时间等事项。
2.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公函需告知公务活动的内容、来访时间、行程、来访人员等。学校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各部门(单位)确因事业发展需要,邀请专家、领导来校指导工作、学术交流、合作洽谈等工作的接待,应经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
3.公务接待严格控制范围。接待部门(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安排,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上级部门来校视察、指导及督查;兄弟院校、合作单位来校进行考察调研、学习交流;全校重大会议或重大活动等接待,由学校办公室做出预算,报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实施,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5.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开展重要工作或承办重大活动接待,由部门(单位)做出接待预算,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实施,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6.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原则上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接待工作无关的费用。接待活动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对方单位公函或邀请函、电话记录、会议通知、电子邮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公务接待标准
1.公务接待严格控制标准。接待部门(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会场布置要简朴,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
2.公务接待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一般不安排宴请。接待部门(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用餐的,需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务接待用餐标准简餐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正餐每人每餐不超过150元。接待用餐原则上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一律禁止饮酒和含酒精饮料。严格禁止使用公款购买各种酒类。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接待场所,校内接待场所无法安排,方可外出,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及高消费餐饮场所。
3.公务接待如需要安排住宿,应当严格执行《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接待部门(单位)必须首先填写《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事宜,住宿用房以普通单间、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豪华酒店,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房间不摆鲜花,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4.公务接待如有出行活动的,要合理统筹安排活动行程,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和日常工作。应尽量集中安排乘车,合理使用车型,并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所需安排的活动场所、考察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展开。
四、公务接待监督
1.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审批、谁负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本部门(单位)公务接待工作日常监督管理。对公务接待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接待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学校财务部门要严把报销关, 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对师生群众举报的违纪违规问题,对在公务接待活动中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要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3.严格公务接待费用支出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
五、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