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科技部、教育部最新文件精神和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以及《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科技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的教职员工、学生等,因执行国家或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技术、物质条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承担外单位委托的技术合同或与外单位合作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约定确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学校可以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化科技成果。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公平公正原则下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对转让或许可的用途、范围、授权地区、授权期限、再授权及其它事项进行明确约定。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时,合同应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学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与人在不变更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与学校签订协议,进行该项成果的转化,并享有相应权益。
第六条 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入股合同的审批、报批及签署。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价
第七条 学校在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化科技成果时可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
(一)协议定价,并经公示环节进行确定;
(二)通过挂牌交易确定;
(三)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拍卖进行确定;
(四)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以及技术秘密、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其它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
第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提出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的意向方案或合同,明确所转让的科技成果及定价方式。
第十条 对于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须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和拟交易价格等,公示期7天,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公示期间实名提出的异议,由科技处组织不少于3人的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至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和异议提出者,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则应提交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为准。
第十二条 对于未经过公示的转让、许可,签订正式转让、许可合同前,须提供由全体科技成果完成人签字的同意对该科技成果进行转让、许可的书面文件。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审批:
(一)单件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的转让、许可及其相关事项,由成果完成人发起科技成果转让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科技处审核,并协商拟定转让事宜,直接进入公示阶段,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即可签订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并实施。
(二)单件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转让、许可及其相关事项,由成果完成人发起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科技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公示阶段,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即可签订合同并实施。
(三)单件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转让、许可及其相关事项,由成果完成人发起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科技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公示阶段,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经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即可签订合同并实施。
(四)单件30万元及以上的转让、许可及其相关事项,由成果完成人发起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科技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公示阶段,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即可签订合同并实施。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应对转让、许可的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保证不恶意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必要时,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应与学校签订风险承诺协议书。
第四章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科技人员以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创办学科型公司。
第十六条 申请创办学科型公司的科技人员应拥有可供转化的产权明晰的科技成果。
第十七条 牵头创办学科型公司的科技人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副高级以下职称的科技人员鼓励以团队形式创办学科型公司。
第十八条 科技人员创办学科型公司,应提交书面申请及公司组建可行性报告,经所在二级院(部)、科技处签署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中层及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申请创办学科型公司需经学校按规定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科技人员申请创办学科型公司时,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的名称及其作价金额;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应与其他出资者以书面形式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完成人及学校对该项技术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条 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应由工商部门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估。
(一)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评估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学校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申请立项;
2.申请人凭申请立项批准书向评估机构办理评估委托,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3.评估机构对评估标的进行调查核实、评定估算,写出评估报告书;
4.申请人将评估报告报送学校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存档。
(二)学校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责令申请人发回原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或委托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三)依前述规定进行科技成果重新评估,经证明原评估结果确有错误,重新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原评估结果无错误的,由提出异议的相关部门支付重新评估费用。
第二十一条 作价入股科技成果所占股份可以由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按学校政策规定的比例分别持有,或由学校持有并按规定比例将股权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或由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持有并经学校、公司、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三方签订协议确保学校利益。
第二十二条 学科型公司经营状况及科研业绩纳入学校科技管理范畴,公司专人负责统计上报,学校根据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科型公司董事会中,原则上应有1名学校委派的董事。公司成立后,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应及时将技术入股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研发团队成员股权分配协议、董事会成员名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交学校科技处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 科技人员创办学科型公司如占用学校资源(实验室、办公室、固定设备等),须履行相关手续。在退休或离职时将所占资源及时归还给学校。
第五章 转化收益的分配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与奖励参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科技成果在省内实现转化的,转化净收入全部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支配;在省外转化的,转化净收入的90%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支配;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但两年内未转化的,由学校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转化净收入的90%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及研发团队支配。
(二)科技成果完成人自主确定奖励方式,可以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形式,编制预算列支;也可以现金奖励方式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同时依据相关财务制度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学校对转化收益的奖励参照《科研工作量计算与奖励资助办法》(苏财院〔2022〕28号)第十二条“(一)横向科研项目(1)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技术开发类”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学科型公司,其中科技成果评估作价所占股份一般按不低于30%、不高于70%比例折算,具体比例由投资各方商定。学校将科技成果所占股权的9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持有,股权的10%由学校持有。
第二十七条 如科技成果直接折算成货币形式作为注册资本投入的,合作方须以技术合作方式将折算资金打入学校帐户,学校将该资金的10%、90%分别作为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的注册资本。为保障无形资产权益,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成果作价金额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原则上保持不变,所需资金由学科型公司负责筹措。
第二十八条 科技人员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取得的收入,项目完成后的结余经费可作为创办学科型公司的注册资金,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享有该注册资本金对应股权的90%,学校享有10%。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从学科型公司中取得的股权收益,60%作为学校发展,40%作为创办人所在二级院(部)发展。
第三十条 鼓励学科型公司引进优质社会资源,做强做大,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司创办3年后,学校适时转让或减持所持股权。鼓励企业(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回购,由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回购的,学校另奖励股权退出所得部分的10%。
第三十一条 对已创办的学科型公司,学校股权收益执行以上相关政策措施,即科技成果所占股份收益的10%由学校持有,9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
第六章 侵权与纠纷
第三十二条 对于他人侵犯学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情况,学校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有义务提供协助。因此所取得的专利授权费或相关赔偿款,扣除因维权所支出的费用后,适用本办法的奖励和分配方案。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发生纠纷,产生的赔偿费用,由学校、二级院(部)和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按照收益分配时约定的比例承担。
第三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因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故意或过失引起纠纷发生的费用,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承担,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除退还已取得的收入外,还应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5月8日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3年5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