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建工作基本标准》

发布者:金融学院发布时间:2020-10-28浏览次数:654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建工作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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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高等学校党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际》特制定《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建工作基本标准》。

一、基本任务

第一条 院(系)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与员(系)行政共同负责本单位工作。负责实施党组织建设目标责任制,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与院(系)行政一起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支持行政负责人在本职范围独立开展工作,保证学校交办的任务和院(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组织设置

第二条 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院(系),或因工作需要,党员人数接近100人的应成立党的委员会,任期四年。党的委员会一般由四人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党员人数较少的院(系),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任期三年。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各一人。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三、运行机制党政联席会议

第三条 建立健全由院(系)党组织和行政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制定并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重视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和院长(系主任)研究确定,并根据议题的内容分别由书记或院长(系书记)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学科,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招生,就业等;年度经费预算,大宗经费使用,收入分配等。

第五条 会同行政领导管理好本单位行政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察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置,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就业等政治方面的审查。

第六条 党政共同负责,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积极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建设活动,在院(系)形成健康向上的氛围。舆论导向正确,院(系)秩序良好。

第七条 与行政一起做好离退休教职工工作。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思想和生活,协助学校做好管理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四、领导班子建设

第八条 重视领导班子的组织建设。协助校党委按期换届选举盐(系)党组织的领导班子。院(系)党组织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对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年龄,知识,专业等结构合理。配合组织部门共同做好本单位够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第九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有健全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院(系)党委会(总支部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党建工作领导成员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少数与多数,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的关系。

第十条 重视领导班子的思想理论建设。认真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路线,方针,政策。

第十一条 重视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有勤政廉洁,监督制约的严格规定和措施。坚持领导班子成员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对领导干部进行一次民主测评;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领导班子成员按岗敬业,勤政廉政;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深入实际,联系却长;团结协调,开拓进取。

五、党支部建设

第十二条 教工党支部一般按学科研究室(组)设置;学生党支部按年级或专业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级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专业或业务相近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在七人以上的应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七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一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一人。教工党支部书记享受本人所在学科研究室(组)行政领导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每两年对党支部委员会进行改选。选配好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党支部书记思想政治素质好,热心当的工作,在群众中有威信。支委会团结、协调,人证做好党支部工作。

第十四条 对党支部工作有明确的思想和具体的工作规范。建立了党支部建设目标责任制,实行分类指导、考核、检查措施得力。党支部委员会及其成员能正确履行职责,支持教研室(组)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教研室(组)的重要问题,保证学校和院(系)的各项工作的贯彻执行。党支部能积极开展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六、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五条 坚持党支部学习制度、组织生活制度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富有意义的当日生活,不断增强党内生活的思想性、原则性和针对性。在党内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对不履行党员义务的和违反党纪的党员即及时教育、批评,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六条 及时接转党组织关系,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按规定收缴、 管理和使用党费;建立并维护党员基本信息库。

第十七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建立起一支人数较多、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工作;发展工作有计划、有重点,积极发展优秀学生入党,采取切实措施,发展青年教师尤其是骨干老师和学科带头人入党。发展党员的制度健全,程序严谨,手续完备,质量有保障。

七、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八条 院(系)党组织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发挥行政领导和群团组织的作用,齐抓共管。注意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为院(系)工作创造宽松的环境,营造良好的氛围,保证学校和院(系)决策的实施。

第十九条 坚持政治学习制度,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果。坚持开展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加强教职工的师德教育,帮助师生员工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十条 结合国内外形式,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针对师生员工思想实际,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将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培养、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去。日常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经常、及时。

八、统战和群团工作

第二十一条 认真学习、贯彻党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民主党派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注意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党外人士意见,改进工作。协助学校党委统战部门做好民主党派、党外人事的培养和举荐工作。

第二十二条 重视研究本部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并指导它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支持院(系)教代会正确发挥其职能。工会组织健全。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开展有利于教职工自我教育和身心健康的活动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做好院(系)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指导,帮助共青团员搞好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发挥共青团团结教育青年和党的助手作用,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共青团组织开展有利于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关心学生会建设,党组织负责人支持并参加学生会的重大活动。

九、其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内部的机关,后勤,企业,民办二级学院单位党组织,可参照本标准,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基本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由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