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派遣管理规定

发布者:金融学院发布时间:2020-10-29浏览次数:719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保障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毕业生派遣的有关问题的说明,结合我校毕业生的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办事理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经省级招生工作部门批准录取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二条《报到证》是毕业生非常重要的就业凭证。主要作用有:

       1、是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的证明。

       2、公安部门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的凭证。

       3、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档案投递、组织关系转移和户籍迁移等手续。

       4、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上面的日期是工龄的开始年限,与退休年龄和养老保险交纳年数都有关。是用人单位计算工龄、录用干部和转正定级的身份证明。

       5、是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必备资料。

      《报到证》是证明毕业生做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的一份重要人事档案资料;是毕业生在将来办理人事变动手续时必备的材料之一。因此《报到证》与《毕业证》、《学位证》同等重要。

       第三条毕业生办理《报到证》包含三种情况:

       1、毕业两年内申请首次签发《报到证》;

       2、毕业后两年内、且在原单位未定岗定级的,申请改派《报到证》;3、毕业后两年内申请遗失补办《报到证》。

       第二章《报到证》首次签发的办理

       第四条毕业生首次集中派遣的时间为每年六月中下旬(6 月 18 日至7 月 15 日),期间日常办理《报到证》工作暂停。

       第五条参加首次派遣的条件:

       1、修满学分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取得毕业离校资格的应届毕业生。

       2、凡需要参加派遣的毕业生,需按照相关通知规定在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就业网完成就业信息上报,二级学院审核毕业生提交的就业信息并向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交派遣数据,作为派遣依据。

       第三章《报到证》改派的办理

       第六条毕业离校超过两年的,不再办理改派手续。“毕业离校两年”是指自毕业当年度的12 月31 日起,至毕业年度后的第二年12 月31 日止(如2019年的毕业生,办理改派的最后期限为2021年12 月31 日)。

       第七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工作满一年、已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的,不再办理改派手续。

       第八条  毕业生在《报到证》已办理的情况下,需要更改毕业去向的,由毕业生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第九条  申请《报到证》改派须提交的材料:

     (1)原《报到证》;

     (2)原派遣单位解约证明;

     (3)新派遣单位接收证明(包含毕业生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审核备案表等),同时单位主管部门加盖公章或出具专门接收函;

     (4)各二级学院就业专职老师所做数据。

江苏省大学生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收取办理改派费用50元/生(费用由毕业生自理)

       第四章《报到证》遗失的办理

第十条毕业生毕业离校两年内、《报到证》遗失的,由其本人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遗失声明(也可在江苏省毕业生就业网上申请挂失)后,可重新补办《报到证》。毕业生毕业离校超过两年的,《报到证》不再补办,但可办理有关证明。

江苏省大学生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到证》遗失挂失费50元/生。《报到证》补办工本费50元/生(费用由毕业生自理)

       第五章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往届毕业生未派遣的由学生个人携带相关材料(包含毕业生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等)交所在二级学院就业专职老师,审核、录入数据后,报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报到证》。

       第十二条  专接本的派遣由学生个人携带相关材料(包含毕业生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交所在二级学院就业专职老师,审核、录入数据后,报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报到证》。

       第十三条  专转本毕业生的派遣由所升入的本科院校办理,我院不再办理。

       第十四条  专转本、专接本退学申请办理原学历《报到证》的需提供就读高校的退学文件。

       第十五条  拟应征入伍、出国、出境的毕业生可申请将《报到证》开至其生源所在地户档托管机构(通常指生源所在地市、县级的人才市场、人社局等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将对毕业生派遣申请严格审查材料的真实性、手续的完整性理等内容。不符要求,相关材料会退回各二级学院,待手续齐全、条件满足后办理。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以上未尽事宜,以具体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