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苏财院〔2019〕62号)

发布者:金融学院发布时间:2020-10-30浏览次数:661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严肃教学过程,加强教风建设,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监控机制,避免教学事故的发生,并在出现教学事故时能够及时、严肃、妥善的处理,使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管理部门、服务部门和二级教学单位及其人员在教学及管理工作中违背教育教学规律,违反规章制度、工作失职,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中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含外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为教学服务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的行为和事件。

第四条  依据教学和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六类,即:课堂教学事故、实践教学事故、考试管理事故、教学管理事故、教材管理事故、教学保障事故。

第五条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害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级别:级为重大教学事故,级为严重教学事故,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六条 学校建立申诉制度,对教学事故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依照有关程序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二章  课堂教学类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课堂教学三级教学事故:

1.未经所在二级教学单位批准,随意调课者、擅自变动上课时间、上课地点者;

2.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的,或不满5分钟两次以上;

3. 课堂教学资料(教案、备课笔记、教材、教师日志、授课计划等)不全或内容不规范,但使用云教学平台或者现代多媒体技术授课的,可仅提供相关教学资料的电子版。

4.教师上课随意接打电话或者玩手机而干扰教学秩序;

5.制订的授课计划与教学计划(或人才培养方案)不符,影响正常教学;

6.授课计划、教师日志、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不按规定时间上报;

7.整个学期对布置的作业不批改或不检查达1/4以上;

8.对学生不考勤,对课堂秩序不管理,对教学组织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课堂教学二级教学事故:

1.未经二级教学单位同意,擅自舍弃或滞上原定1/4以上教学内容;擅自提前结束课程2节课以内;

2.上课无故迟到、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或不满10分钟两次以上;

3.教师在课堂上玩手机而破坏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课堂上用语言或行为贬损、侮辱学生,造成严重影响者;

5.无故旷课、停课不满2节课;

6.教师擅离课堂外出办理其它事情,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课堂教学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有错误政治倾向,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2.对学生实施体罚,使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

3.非客观原因造成较大范围教学秩序混乱;

4.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教学安排或接收教学任务,且态度恶劣;

5.擅自更改教学任务书确定的主讲教师,擅自找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影响教学正常秩序;

6.无故旷课、停课2节以上的;

7.未经批准,擅自分班或合办上课;

8.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教学计划,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

9.擅自提前结束课程一周以上。

第三章  实践教学类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实践教学三级教学事故:

1.实验室管理人员未按计划将实验设备、仪器准备好,或不按时开门,影响实验课的正常进行;

2.实验设备、仪器出现故障,相关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3.指导教师或相关管理人员不按质量体系规定填写实验室资料,未按规定要求将实验档案材料归档;

4.实践课上课无指导书(任务书),未给学生布置具体适量的任务和要求;

5.实践课实际进度与教学任务书或实践教学日历的进度相差4学时以上,不满8学时的;

6.实验实训期间对学生不考勤,教学秩序差不管理,教学不负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实践教学二级教学事故:

1.教师和实验人员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验、实训,致使学生实验、实训达不到教学相应要求;

2.实验室不按规程操作,发生事故;

3.因教师责任心不强,有一次无故不到现场指导学生实验实习,

4.在实践教学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或致使学生受伤;

5.在学生实习成绩考核评定中徇私舞弊;

6.指导教师对学生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未予以指导或指导不负责任,致使出现严重抄袭现象,且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或有1/2以上学生的论文(设计)质量未达到基本要求,或不按实际水平评定学生成绩达到所指导学生人数的1/2以上;

6.丢失或不按规定整理上交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7.实践课实际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或实践教学日历的进度相差8学时以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实践教学一级教学事故:

1.指导教师有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不到现场指导学生实验实习;

2.学生在实验、实训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

3.未经批准,教师擅自取消教学大纲规定的实习或实验内容。

第四章  考试管理类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三条  本章规定的考试包括学校正常组织的各类社会考试及校内考试(含参加考务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考试管理三级教学事故:

1.试卷命题不按规定执行或不按时上交试卷材料,造成不能及时印刷,影响考试。;

2.试卷中(含参考答案,下同)差错达3处以上,考前被及时发现,未影响考试(命题教师和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均承担事故责任);

3.监考教师考场内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如看报纸、杂志、玩手机、睡觉等;

4.监考教师未按照学校要求,迟到超过5分钟且未超过10分钟的;

5.教师批改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3/班以上;

6.监考人员考后将试卷装错,或未如实填写考场登记表;

7.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学生考试成绩;

8.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清场或清场不彻底,影响考试秩序。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考试管理二级教学事故:

1.考试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或监考教师未及时领取试卷,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2.复习考试期间,任课教师有意泄露考试内容;

3.试题太容易或题量太少,造成过半数学生不到一半考试时间交卷;试卷中差错达3处以上,影响考试;

4.监考教师未按照学校要求迟到10分钟以上;

5.监考人员放松监考导致考场纪律差,或发现违纪和作弊行为隐瞒不报者;

6.监考人员未及时认真清点到考人数以及收回的试卷份数,事后发现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7.阅卷教师在阅卷时将试卷带出规定的阅卷场所或不按要求将试卷归档,或造成试卷丢失;

8.学生平时成绩无记载,或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

9.一份试卷批改的成绩累分错误10分以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考试管理一级教学事故:

1.试卷在命题、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或参与制卷的教职工泄漏考试内容;

2.试卷未按规定由专人审查,导致试题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3.监考人员擅自缺席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请人代替监考或代他人监考;

4.监考老师在考场包庇、纵容作弊行为,或协助学生作弊;

5.让学生参与阅卷或让学生抄写、录入学生成绩,造成不良后果;

6.教师阅卷不按评分标准,评卷徇私舞弊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7.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8.监考人员不按要求管理试卷,造成试卷丢失;

9.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监考安排或接收监考任务,且态度恶劣的。

第五章  教学管理类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教学管理三级教学事故:

1.因管理协调不力,造成教室、实验室、考场等使用发生冲突;

2.对教学设备(多媒体教室设备、语音设备、计算机、投影仪、调频电台等)管理不善而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3.不按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提交教材征订单或教材征订单填写不符合要求,由相关院部具体承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4.开课前未将新学期课表下发给任课教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5.未履行有关审批手续而安排不具备授课资格的教师上课;

6.教师按规定办理了请假、调课等手续,教学院部管理人员未通知学生,造成学生空等教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教学管理二级教学事故:

1.二级教学单位教学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未能落实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和教学任务,或未经审批擅自更改教学计划,给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2.有关二级教学单位院长(主任),对本部门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或与教学有关的学生违纪事件,未能及时核实、处理,造成严重影响;

3.教学管理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不按学籍管理要求及时进行学籍处理;

4.教学管理人员由于工作疏忽发放了不该发放的毕业证书;

5.二级教学单位上报学生学籍等信息出现漏报或错误(姓名、专业、年限、学生类别等),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教学管理一级教学事故:

1.二级教学单位对本部门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或与教学有关的学生违纪事件,有意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

2.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造成恶劣影响;

3.二级教学单位上报学生学籍等信息、出现漏报或严重错误(姓名、专业、年限、学生类别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4.教学管理人员私自改动学生成绩。

第六章  教材管理类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教材管理类三级教学事故:

1.二级教学单位不按计划填报《教材选用审批表》、《教材汇总表》或教材供应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开课1周以上学生未拿到教材;

2.教师无正当理由,不使用按计划订购的教材。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教材管理类二级教学事故:

1.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开课2周以上仍有10%以上的课程无教材;

2.二级教学单位对教材质量审核不严,致使不符合要求或低质量的教材进入课堂,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教材管理类一级教学事故:

1.由于工作不落实等原因,造成开课3周后既无教材又无补救措施;

2.所用教材严重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3.因管理失误,错购教材造成损失在3000元以上。

第七章  教学保障类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教学保障类三级教学事故:

1.教室管理人员疏忽,距正式上课时间迟延开门5分钟以内,影响上课或考试;

2.管理人员未按时准备好教师上课所需用品等,影响教学效果;

3.教室黑板及其它教学设施损失,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或维修人员未及时修理,直接影响教学和教学效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教学保障类二级教学事故:

1.由于水、电、教室设施准备工作未完成,造成不能正常上课;

2.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停电、停水,使上课或实习、实验中断;

3.购买假冒伪劣物品、设备,价格在1000元以上;

4.教室管理人员疏忽,距正式上课时间迟延开门5分钟以上,影响上课或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教学保障类一级教学事故:

1.因管理不善,造成财产严重损失及长期停课;

2.因实验材料供应失误,造成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或人身伤害;

3.由于管理人员管理不善,致使教学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及影响正常教学;

4.购买假冒伪劣物品、设备,价格在3000元以上。

第八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务处、教风学风督导室、质量管理办公室、二级学院对全院教学活动进行检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事故,并接受师生对教学事故的举报。

2.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责任人或知情人应及时主动向教务处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3.教务处接到举报后,要求相关二级教学单位处理,相关单位应于3日内查清事实,填写《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并及时报送教务处备案或依据本条其他规定作出其他处理。

4. 教务处、教风学风督导办公室,也可直接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结论通报责任人所在部门,并由所在部门依据本条相关规定处理。

5.三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组织认定,填写《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并提出处理意见,在一般教学事故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备案。

6.二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进行核实,填写《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并提出处理意见,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认定报分管校长审定。

7.一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进行核实,填写《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报教务处组织认定,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8.《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中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应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

9其他导致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行为和事件,经责任人所在部门调查取证,视其情节和后果,报教务处认定,定为相应等级的教学责任事故。

第二十六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1.对于三级教学事故,由二级教学单位、教学管理职能部门会同处理,在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内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当年教学考核和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职称晋升延迟1

凡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视为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2.对于二级教学事故,由主管教学副校长负责,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全院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教学事故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当年教学考核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和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职称晋升延迟2年。

凡在年度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3.对于一级教学事故,由校长负责,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将事故责任人调离现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职称晋升延迟3年。教学事故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当年教学考核和年度考核均为不合格。若涉及对事故责任人岗位或职务的缓聘、解聘时,应报校长审批;若责任人属于副科级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肃处理。

凡在年度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重大教学事故者,学校可酌情实行缓聘或解聘。

4.被认定为二级以上教学事故的教师,从下一个学期开始暂停教学任务1年。

5.各部门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向教务处或督导室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对隐瞒事故真相、干扰调查工作,或对举报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按一般事故、严重事故或重大事故处分。

第九章  教学事故申诉

第二十七条 事故责任人如认为教学事故认定不当或处理不公平,有申诉的权利。事故责任人在接到书面处理通知后,15天内通过所在部门或教务处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章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在每期的教学简报,教风学风督导室在每期的督导简报中,应对当期发生的教学事故予以全院通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教学事故,参考本办法认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苏财院〔20084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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