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二级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者:金融学院发布时间:2020-12-08浏览次数:8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二级学院(部)议事决策机制和程序,提高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标准》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和基本会议制度,二级学院(部)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组成,并指定专人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党总支纪检委员列席会议。分工会主席、团总支书记以及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为:

1、党建工作:主要包括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

 2、目标计划:主要包括二级学院(部)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重点建设项目、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绩效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3、教学管理:主要包括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体制机制、专业(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质量保障、人才培养方案、实验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教研室的设置与调整、学生专业与社会实践;

4、队伍建设:主要包括教师的培养、进修和社会实践,模范教师、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教学标兵和中青年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优秀教学、科研、创业和实训团队的建设,出国(境)培训人员的选拔,教职工的评先评优、聘免、考核与奖惩,中层后备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和班主任的选拔、任用、培养和管理;

5、学生管理:主要包括招生、就业、创业工作,学生表彰,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勤工助学,学生重大违纪的处分;

6、经费收支:主要包括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经费使用方案,奖励性绩效分配方案,项目经费支出等;

7、其他: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由书记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党委或行政各项决议、决定和有关会议精神的相关措施和办法;

2、研究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3、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4、研究党员干部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研究教职工的评先评优、聘免、考核与奖惩,中层后备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和班主任的选拔、任用、培养和管理等事项;

5、研究学生管理、就业创业、学生表彰,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勤工助学,学生重大违纪的处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研究部署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事项;

8、书记根据上级要求或个人分工认为需要上会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六条 由院长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党委或行政各项决议、决定和有关会议精神的相关措施和办法;

2、研究制定二级学院(部)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3、研究制定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行政工作规章制度;

4、研究校企合作办学,产教融合建设、专业(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质量保障,人才培养方案,实验、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教研室的设置与调整,学生专业与社会实践等重要事项;

5、研究教师的培养、进修和社会实践,模范教师、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教学标兵和中青年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优秀教学、科研、创业和实训团队的建设,出国(境)培训人员的选拔等事项;

6、研究招生工作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7、研究制定奖励性绩效分配方案、年度经费预算与使用、物资设备采购、创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教师工作学习环境的改善等工作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8、院长根据上级要求或个人分工认为需要上会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七条 二级学院(部)内设机构负责人任免调整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二级学院(部)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二级学院(部)党总支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二级学院党总支应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常规性工作、一般事务及不必做出重大决策的事项需商议,可以交由党总支会议研究讨论。日常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常规性工作、一般性事务及不必做出重大决策的事项需商议,可以交由院(部)务会研究讨论。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八条 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与二级学院(部)院长研究决定。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党总支书记或二级院(部)院长(主任)提出,由党总支书记与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协商后确定。

凡未经二级学院(部)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九条 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要提前作好准备,除临时召集外,会议的议题须提前通知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党总支书记或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意见。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应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如果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四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召集、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召集、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七条 因没有按议事规则商讨事务,而造成决策失误或出现重大问题,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党政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集体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同时要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凡属公示、公开的,要及时以不同形式向师生公示、公开;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对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要进行检查或抽查,对于没有严格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直至进行组织调整。

第六章  决定和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政报告,并及时传达至二级院(部)师生员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行政、后勤、直属单位等党组织,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在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议事规则废止。